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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,甲市政公司将其所属的A大道的维修工程交给不具施工资质的B施工队进行施工。某日晚,行人江某骑车经过此处,因道路挖坑周围未设防护栏、没有路灯、也没有警示牌,导致江某连人带车一起跌入坑中,导致多处严重受伤。此时的江某根本找不到责任主体,束手无策的江某找到了我们。
我们的意见:这是关于公共场所施工不当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。B施工队作为道路施工人,在挖坑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,是造成江某损害的直接原因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125条的规定,“在公共场所、道路或通道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”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91条之规定能得到相同的结论。而甲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,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,存在严重过错,对江某的损害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。若B施工队是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主体,则甲市政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江某可以要求B施工队与甲市政公司共同赔偿其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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